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本市針對用水標的為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工業及其他用途之地下水權人,皆不受水權狀登載事項(用水範圍、引用水量)之限制,特公告周知。

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規定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64-1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為因應枯旱期間水情嚴峻合法水資源緩解調度,公告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本市針對用水標的為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工業及其他用途之地下水權人,皆不受水權狀登載事項(用水範圍、引用水量)之限制,特公告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