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戒公告 | 閃電颱風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於14時30分解除三級開設,恢復平時應變機制。 | 109-11-07 | 臺南市政府 |
| 警戒公告 | 閃電颱風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於109年11月7日8時30分調整為三級開設 | 109-11-07 | 臺南市政府 |
| 警戒公告 | 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範圍」為危險警戒區域(如附件),非持有通行證者不得進入,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06時起生效,違反者本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強制執行。 | 109-11-06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
| 警戒公告 | 閃電颱風臺南市災害應變變中心颱風臺南市災害應變中心於11月6日6時,提升為一級開設 | 109-11-06 | 臺南市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