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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相關規定說明

一、救助依據:農委會訂頒「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救助辦法」。

二、救助對象(救助辦法第5條):係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惟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以及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救助。

三、現金救助(救助辦法第8條及第10條):各縣市災損達下列等級後,縣市政府會同改良場及農糧署分署確認災情後,由農糧署箋送農委會行公告。
1.第一級:轄區農業損失1億8千萬元以上【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
2.第二級:轄區農業損失1億元以上【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東縣及花蓮縣】。
3.第三級:轄區農業損失6千萬元以上【新北市】。
4.第四級:轄區農業損失1千5百萬元以上【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北市】。

四、專案補助(第14條規定由縣市政府行文申請):天然災害農業損失未達上列第10條現金救助所定標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會同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勘查認定對農民產生嚴重損害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14天內選擇補助項目並檢附勘災報告相關資料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辦理補助。但農作物災情無法於期限內顯現,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屬試驗改良場所勘查認定者,不在此限。【專案補助額為現金救助額度之80%】

五、低利貸款(救助辦法第8條及第16條):各縣市因災農業損失金額未達下列等級標準,經縣市政府認為對農民產生嚴重損害者,得於天然災害發生後14天內備妥相關資料,專案報請農委會審查核定後辦理低利貸款。【98年莫拉克颱風已申貸者,利率可維持1.0%,第1年利息由政府負
1.第一級:轄區農業損失9千萬元以上【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
2.第二級:轄區農業損失5千萬元以上【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台東縣及花蓮縣】。
3.第三級:轄區農業損失3千萬元以上【新北市】。
4.第四級:轄區農業損失7百萬元以上【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及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