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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或無法再使用,車主可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汽、機車(151c.c.以上)因泡水受損需修復或無法再使用,應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等手續,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因天災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但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里長、警察派出所或區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可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退還使用牌照稅,車輛修復期間按日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相關申請表格可於該局之臺南、新營、新化、佳里、安南分局及派駐白河地政、玉井地政、麻豆地政、永康地政、東南地政、歸仁地政、安南地政、善化區公所及臺南、新營、麻豆監理站等11個多點‧跨區‧全功能稅務櫃臺索取辦理,對於不方便出門之民眾,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提出申請,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