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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二○六地震因永康區維冠大樓、新化區京城大樓震災及拆除致影響生活慰助金發放作業

一、事由:辦理本市○二○六地震因永康區維冠大樓、新化區京城大樓震災及拆除致影響生活慰助金發放作業。
二、補助對象:因永康區維冠大樓、新化區京城大樓震災及拆除工作致影響生活之店家負責人,如負責人已因實 際居住於該址而申請本市受災戶慰問金者,非本案慰助對象。
三、補助標準:每一店家負責人發放新臺幣十萬元影響生活慰助金。
四、發放方式:依經濟發展局提供業經該局認定於該處營業之名冊掣據辦理發放。
五、執行期間:自105年5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惟必要時,得經市長核定後延長之。
六、應備文件:
(一)領款收據。(如附件)
(二)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