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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範圍」為危險警戒區域(如附件),非持有通行證者不得進入,自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06時起生效,違反者本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強制執行。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1. 為因應中央氣象局109年11月6日5時30分閃電颱風警報單將本市列入警戒區域,需加強相關防颱應變措施,爰劃定「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範圍為危險警戒區域」,該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漁港泊地船隻准進不准出。
  2. 本市48條土石流災害潛勢溪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該溪流為黃色或紅色警戒時,列入危險警戒區域管制,其解除警戒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行發布。
  3. 溪流於本市脫離陸上颱風警戒區域後撤除,海岸線、漁港泊地於臺灣海峽南部海域脫離海上颱風警戒區域後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