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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海葵颱風來襲,下達漁船員上岸避風命令,於9月3日14時前完成撤離工作。

  1. 因應海葵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業以112 年9 月2 日府消管字第1121126033 號公告劃定危險警戒區域,自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 日17 時30 分起生效,「本市海岸線、溪流、土石流地區及漁港泊地等警戒區域範圍」為危險警戒區域,該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漁港泊地船隻准進不准出,違反者本府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7 條規定強制執行。
  2. 經研判本市已納入颱風陸上警戒區域時,本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據前述公告及臺南市颱風期間漁船員上岸避風命令發布時機下達漁船員上岸避風命令,自9 月3 日10 時起停泊本市四草、下山、青山、北門及蚵寮漁港之漁船,由漁船船主自行將船上本國及非本國籍船員全數撤離上岸避風,並應於9月3日14時前完成上述撤離工作。
  3. 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第一一岸巡隊、本府漁港管所、南市及南縣區漁會轉知漁民本管制作為,以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4. 配合本府公告本市漁港泊地颱風警戒區域解除後,漁船員上岸避風命令一併解除。